粵府〔2003〕4號
印發廣東省農村2001——2010年
初級衛生保健發展規劃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現將《廣東省農村2001——2010年初級衛生保健發展規劃》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三年一月十日
廣東省農村2001—2010年
初級衛生保健發展規劃
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中發〔1997〕3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農村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01〕39號),進一步做好農村衛生工作,保證農村初級衛生保健(以下簡稱“初保”)工作健康、持續和穩定地發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劃。
一、規劃的依據
1990年,省人民政府印發了《廣東省農村2000年人人享有衛生保健發展規劃》(粵府〔1990〕54號)。在各級政府的高度重視和有關部門的共同努力下,全省農村(以縣為單位)提前一年實現了規劃目標,農村初保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是,與當前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人民群眾衛生服務需求相比,全省初保工作還面臨著許多困難和問題:一是地區之間發展不平衡,珠江三角洲地區與東西兩翼、山區差距較大;二是初保工作的幾大難點問題包括合作醫療、農民健康教育、傳染病防治等工作任務仍然繁重,改水改廁工作仍然面臨著較大的困難;三是基層衛生機構不健全、隊伍不穩定、人員素質不高,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服務功能不全;四是許多疾病仍然嚴重威脅著農民健康,部分農村地區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現象時有發生,制約了農村經濟的發展,影響農村現代化的進程。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精神,加快農村衛生事業的發展,使農村初保工作更好地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醫療保健需求,各級政府必須進一步加強對農村初保工作的領導,切實做好新時期初保發展規劃并抓緊組織實施。
二、目標、任務與進度要求
(一) 總目標
根據我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部署,加強農村基礎衛生設施建設,改善農村衛生服務,實現人人享有與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初保服務。2001——2010年,各縣(市、區)要在鞏固前十年普及階段所取得的成果的基礎上,努力實現提高階段的規劃目標。到2005年,全省50%的鄉鎮實現初保規劃目標;2010年,珠江三角洲地區基本實現衛生事業現代化,地區之間初保工作發展不平衡的狀況有較大改善,全省農村居民的生活質量得到進一步提高,人民健康主要指標達到或接近中等發達國家的平均水平,期望壽命在2000年的基礎上增加2歲,嬰兒死亡率、孕產婦死亡率以2000年為基礎下降1/4;到2015年,全省所有鄉鎮實現人人享有初級衛生保健服務。
(二) 具體任務
1.落實疾病預防控制措施,重點控制傳染病、地方病、寄生蟲病、職業病和其他重大疾病,加強精神衛生工作,防止各種意外傷害。穩定計劃免疫接種率,提高結核病控制策略的人口覆蓋率。預防、管理慢性非傳染性疾病,做好老年保健。
2.提高鄉(鎮)、村衛生機構常見病、多發病的診療水平,規范醫療服務行為,為農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的基本醫療服務;經濟特區和珠江三角洲等經濟發展快地區,逐步開展社區衛生服務。
3.進一步加強對孕產婦和兒童的管理,提高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率,穩步降低孕產婦死亡率和嬰兒死亡率,改善兒童營養狀況,不斷提高婦女兒童健康水平。
4.加大農村改水、改廁力度,提高農村自來水及農村衛生廁所普及率,結合小城鎮和文明鄉鎮建設,創建衛生鄉鎮,改善農村居民的勞動和生活環境。
5.進一步開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活動,積極配合推進“全國億萬農民健康促進行動”(原“全國九億農民健康教育行動”),提高農村居民健康教育普及率和農村中小學健康教育開課率,倡導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增強農村居民的健康意識和自我保健能力,促進人群健康相關行為的形成。
6.依法加大對公共衛生、藥品和健康相關產品的監督力度,控制危害農村居民健康的主要公共衛生問題,努力抓好食品衛生、公共場所衛生和勞動衛生。
7.充分利用中醫藥資源,發揮中醫藥的特點與優勢,不斷提高農村中醫藥服務水平。
8.實行多種形式的農民健康保障辦法。完善和發展農村合作醫療,在經濟發達地區探索實行社會醫療保險制度,在欠發達地區和特困人群中逐步建立醫療救助制度。
(三)進度要求
2001—2003年,省制訂《廣東省農村2001—2010年初級衛生保健發展規劃》;各地在鞏固原有初保成果的基礎上,以縣、鄉鎮為單位,分別制定實現本規劃目標的實施計劃。2003——2010年,各地因地制宜,按照所制定的規劃開展工作,完成本規劃任務。
三、政府及相關部門職責
各級政府應將農村初級衛生保健納入政府工作目標和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總體規劃,制定具體實施方案。要建立健全政府領導、部門協作的初保工作機制,明確相關部門職責,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協調會議,研究解決初保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確保各項任務的順利完成。
計劃部門要將初保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農村基礎衛生設施建設,會同衛生部門制定并實施區域衛生規劃,優化衛生資源配置。
財政部門要隨著經濟發展和財政收入的增加,調整衛生支出結構,加大對農村衛生的投入,認真落實各項財政補助政策,促進初保目標的實現。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要做好初保工作的綜合管理、業務指導和質量監督工作,加強農村衛生網絡建設,加大衛生監督監管力度,提高衛生服務質量和服務效率。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做好農村合作醫療保障制度的實施工作,并加強對人畜共患疾病的預防控制。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農村污染源的監測、監督和管理,嚴格監控污染源的排放,加強對飲用水源的監督管理,推進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努力提高農村環境質量。
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要做好農村改水、改廁的組織實施工作,推廣改水、改廁新技術,加強農村環境衛生的綜合監督指導。
中醫藥行政主管部門要在農村衛生技術人員中加強中醫藥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大力推廣農村中醫藥適宜技術,規范中醫藥服務。
教育、民政、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建設、水利、文化、計劃生育、廣播電影電視、藥品監督等部門也應根據各自職責,落實有關措施,積極支持做好農村初保工作。
四、 策略與措施
(一)增加農村衛生投入,確保農村初保規劃的順利實施。各級政府要隨著經濟發展和財政收入的增加,不斷增加農村衛生事業經費和初級衛生保健專項經費。
(二)合理利用現有衛生資源,完善和發展初保工作體系。充分發揮現有各級、各類、各系統衛生機構的功能,按區域衛生發展規劃要求,完善醫療、預防、保健、康復網絡,發展中醫藥、中西醫結合事業,發揮傳統醫藥在衛生保健中的作用,滿足農村居民的初保需求。
(三)建立初保工作督導制度,加強對初保工作的監督與指導。建立分級監測和評估制度,將初保有關指標納入常規統計和調查,及時、準確反映實施情況,為決策提供科學依據。加強管理和質量監督。縣(市、區)實現規劃目標的指標體系由省制定(見附件),實現程度由所在地級以上市組織認定;鄉鎮實現規劃目標的指標體系由所在地級以上市參考省制定的縣級指標體系制定,實現程度由縣(市、區)認定為主,所在地級以上市進行質量監控、督導。省有關部門對全省農村初保實施工作實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監測評估、督導。
(四)廣泛動員社區、家庭和群眾參與,積極開展健康教育。進一步提高人民群眾對初保重要性的認識,繼續深化農村衛生機構改革,引入競爭機制,轉變服務觀念和模式,全面提高人員素質,以比較低廉的費用為農村居民提供比較優質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
(五)加快初保法制化建設。制定《廣東省農村初級衛生保健條例》,逐步將農村初保納入法制化管理軌道。
附件:1.廣東省農村初級衛生保健發展規劃(2001—2010年)實施指標體系(以縣為單位)
2.關于《廣東省農村初級衛生保健發展規劃(2001—2010年)實施指標體系(以縣為單位)》的說明
附件1
廣東省農村初級衛生保健發展規劃(2001-2010年)
實施指標體系(以縣為單位)
附件2
關于《廣東省農村初級衛生保健發展規劃(2001-2010年)
實施指標體系(以縣為單位)》的說明
一、本參考指標以縣為單位;指標值是根據衛生部統計年報、有關疾病和死亡監測以及有關流行病學調研等數據資料測算出來的,供各地在制定初保實施方案時參考。
二、指標解釋
1、政府支持
1.1把初級衛生保健納入政府工作目標和社會經濟發展規劃:指初保的實施已成為本屆政府的工作目標,有主要領導分工負責,制定了初保實施方案或細則;成立了領導協調組織,定期召開部門協調會,并對所轄鄉鎮檢查考核。
1.2政府對預防保健的投入:是體現當地政府對衛生工作支持程度的重要指標,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保證基本衛生服務的財政投入,政府要作好協調,保證資金到位。
2、農村衛生機構與人員建設
2.1鄉村醫療機構覆蓋率:指居民步行或乘車30分鐘能夠到達醫療機構(包括各級政府、集體和個人在農村舉辦的各類醫療機構)的村所占的百分比。
2.2執業助理醫師和執業醫師占在鄉(鎮)/村提供服務的醫生總數的比例:分別指執業助理醫師和執業醫師占在鄉(鎮)、村提供服務的醫生總數的百分比,其中,中醫執業助理醫師和中醫執業醫師(含中西醫結合)應占執業助理醫師和執業醫師總數的不少于25%。
2.3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提供中醫藥服務的比例:分別指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提供的中醫藥服務占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提供醫療服務的百分比;要求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中醫處方數占處方總數的30%以上。
3、基本醫療管理規范率
指鄉村醫生基本處方、基本用藥目錄使用率和鄉、村兩級常用醫療器械(一次性醫療用品)使用管理抽檢合格率。
4、疾病預防保健服務
4.1主要慢性病管理率:指對高血壓、腫瘤、糖尿病、心腦血管病等本地區主要慢性非傳染性疾病進行管理的慢性病病人占已確診慢性病人的百分比。
4.2現代結核病控制策略人口覆蓋率:指納入現代結核病控制策略(DOTS)核心五要素管理的結核病病人占病人總數的百分比.
4.3計劃免疫接種率:指納入計劃免疫的單種疫苗符合規范的接種率。
5、衛生監督
5.1食品衛生合格率:指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食品進行的經常性衛生監督中合格食品所占的百分比。
5.2公共場所衛生合格率:指對所轄公共場所進行的經常性衛生監督中合格場所所占的百分比。
5.3勞動衛生監督合格率:指對所轄勞動場所進行的經常性衛生監督中合格場所所占的百分比。
6、婦幼保健
6.1孕產婦系統管理率:指孕產婦自孕期三個月始;接受定期產前檢查,開展高危監護,實行住院分娩和產后訪視的系統管理孕產婦數占同年孕產婦總數的百分比。
6.2孕產婦住院分娩率:指孕產婦接受住院分娩數占該地同期孕產婦總數的百分比。
6.3 7歲以下兒童保健覆蓋率:指對0-7歲兒童建立了系統的健康管理制度,定期健康檢查,并按年齡特點實行系統管理的人數占兒童總數的百分比。
7、環境衛生
7.1農村自來水普及率:指飲用自來水的農村居民數占當地農村總人口數的百分比。
7.2衛生廁所普及率:指廁所有墻、有頂,廁坑及糞池無滲漏;廁內清潔,無蠅蛆;糞便定期清除并進行無害化處理的廁所占農村總戶數的百分比。
8、健康教育
8.1基本衛生知識知曉率:指各地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30條(每年3條)基本衛生知識進行傳播,正確知曉某知識的人數占被調查人數的百分比。
8.2中小學健康教育開課率:指開設健康教育課的中、小學校占當地中、小學總數的百分比。
8.3人群健康相關行為形成率:指已形成某健康相關行為的人數占被調查人數的百分比。
9、醫療保健
9.1多種形式的農村醫療保障制度覆蓋率:指參加合作醫療、醫療保險等各種形式的醫療保障制度的農村占當地農民總數的百分比。
9.1.1合作醫療覆蓋率:指參加合作醫療的人口占當地農村全人口的百分比。
9.1.2社會醫療保險覆蓋率:指參加社會醫療保險的農村人口占當地農村總人口的百分比。
10、居民健康水平
10.1嬰兒死亡率:指一年內每千名活產嬰兒的死亡數。“活產嬰兒”指具有呼吸、心跳、脈搏、肌肉抽動四種生命現象之一者。
10.2孕產婦死亡率:指一年內每10萬名孕產婦在懷孕期或分娩后42天內的死亡數。不論懷孕的時間或部位、不論由于與懷孕有關或因懷孕而加重、或治療上的原因造成的死亡均包括在內,但意外事故或意外原因不在此列。
10.3 5歲以下兒童死亡率:指0-5歲的兒童不論何種原因導致的死亡總數占同期0-5歲兒童總數的比例。
10.4法定報告傳染病發病率:指一年內每10萬人口中,甲、乙類傳染病的發病數。統計報告中法定傳染病漏報率應控制在5%以下。
10.5 5歲以下兒童中、重度營養不良患病率:指0-5歲兒童的身高、體重低于相應全國農村平均水平二個標準差以上的兒童占當地0-5歲兒童總數的比例。
10.6 地方病患病率:指在地方病流行區每10萬人口中。某種地方病(碘缺乏病、地氟病、血吸蟲病等)的患病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