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辦〔2001〕55號
印發開展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各單位: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開展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執行中遇到問題,請逕向省公安廳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〇一年七月二日
開展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專項治理的工作方案
為整治我省公眾聚集場所、學校、醫院等場所的消防安全環境,遏制群死群傷火災事故的發生,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創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環境,根據公安部、國家經貿委、教育部、監察部、建設部、文化部、衛生部、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國家工商總局、國家旅游局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聯合制定的《關于開展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專項治理的實施意見》(下稱《實施意見》)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組織領導
為保證專項治理工作的順利開展,省設立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工作督查協調會議制度,負責協調、指導、督促全省的專項治理工作。省協調會議由李容根副省長為召集人,省公安廳、經貿委(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教育廳、監察廳、建設廳、文化廳、衛生廳、廣播電影電視局、工商局、旅游局等單位主管領導為成員,各成員單位有關業務部門派出人員擔任聯席會議聯絡員。
專項治理工作由市、縣人民政府具體負責。各地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公安等相應部門主要負責人參加的專項治理領導小組,并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治理工作計劃和方案,明確職責,周密部署,精心組織實施。
二、專項治理工作對象、重點和工作目標
(一)專項治理工作對象和重點。
1、專項治理對象:一是影劇院、夜總會、錄像廳、舞廳、卡拉OK廳、游樂廳、保齡球館、桑拿浴室等公共娛樂場所;二是客房數在50間以上的賓館、旅店、飯店和就餐超過200座的營業性餐廳;三是總建筑面積超過3000平方米的商場、超市和室內市場;四是禮堂、大型展覽館、圖書館,20層以上的寫字樓;五是攝影棚、演播室;六是大、中專院校和中、小學校、幼兒園;七是醫院;八是對外開放的景區、景點,包括博物館和對外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
2、專項治理工作重點:一是在《消防法》實施后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內部裝修和改變使用用途,未經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或經審核、驗收、檢查不合格,違法施工、使用、開業的公眾聚集場所;二是在《消防法》實施后依法開業,存在火災隱患的公眾聚集場所;三是在現行有關消防法規和技術規范實施之前開業,不符合現行規定要求的公眾聚集場所;四是不符合現行規定要求存在火災隱患的學校、幼兒園、集體宿舍、醫院。
(二)具體工作目標:公眾聚集場所、學校、醫院的建筑物基本按法規辦理相關手續,基本滿足規范標準要求,存在的火災隱患基本得到整改。對存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寬度不足、長度超長、封堵、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不足等問題的,要堅決予以整改;對需要改動建筑結構或增加用地,必須結合改建、擴建才能整改的,要責成單位制定具體的整改計劃并按期完成;對建筑物耐火等級或疏散樓梯數量不符合規范要求,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落實整改,隨時有可能發生火災造成群死群傷的,要予以停業或改變使用性質;對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冊擅自開業的公共娛樂場所經營單位,要依法予以取締;對已注冊但因審批手續不全或達不到消防規范要求的公共娛樂場所經營單位,要責令限期補辦相關審批手續或者整改。
三、專項治理工作步驟和措施
第一階段:組織發動階段(5月20日-6月20日)。各市、縣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要認真學習《實施意見》精神,明確消防專項治理目標要求,協同組織開展工作。各職能部門要理順關系,明確職責,集中精力、人力共同做好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工作。要召集相關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召開專項治理動員大會,明確工作責任,發動各單位積極參加全國統一的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工作,要求每個單位作出切實可行的火災隱患整改計劃和方案。各地要對各類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狀況進行一次全面的摸底,對每一個火災隱患做到有記錄、有分析,掌握單位各項制度的落實情況。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大掀專項治理工作宣傳高潮,使此次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工作人人皆知,共同參與。
第二階段:單位自查自改階段(6月21日-7月10日)。各地要發動公眾聚集場所、學校、醫院開展自查自改,各基層人民政府要按照《消防法》等法律法規、消防技術規范和《實施意見》的要求,督促指導本地公眾聚集場所、學校、醫院切實做好自查自改工作。
第三階段:集中治理階段(7月11日-8月20日)。由縣(市、區)政府組織各鄉鎮(街道)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公眾聚集場所、學校、醫院逐個進行清理整頓,直至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為止;各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組織工作組對縣(市、區)專項整治工作進行督查,對市屬單位進行整頓。
第四階段:檢查驗收階段(8月21-日30日)。由省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全省專項治理工作進行檢查驗收。
第五階段:專項工作總結和迎接國家檢查組督查驗收階段(9月份)。各地務必在8月31日以前做好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各項收尾工作,迎接國家檢查組的督查驗收。一是采取有效措施解決專項治理工作的遺留問題,對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務必在8月底前整改完畢;二是各市縣要對專項治理工作開展情況作出書面總結報告,并報上一級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
四、專項治理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江澤民總書記“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從講政治、促發展、保穩定的高度,充分認識此次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正確處理消防安全與經濟發展、社會穩定之間的關系,按照《消防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切實把此次專項治理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主要領導要親自抓,消防安全責任人要集中相應精力具體組織制定工作方案,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專項治理工作目標的落實。
(二)各部門之間加強溝通與協調,共同做好此次專項治理工作。各部門要明確各自職責,嚴格履行職責,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同時,在專項治理工作中,要在政府統一領導下,密切聯系,加強協調,確保專項治理工作順利開展。
(三)廣泛開展宣傳工作,大造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工作聲勢。各地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要積極配合專項治理工作,大力宣傳專項工作的目的和要求,宣傳專項工作中的好人好事。
(四)建立長效機制,切實鞏固專項治理成果。各地要切實貫徹“綜合治理、標本兼治”的原則,鞏固專項治理工作成果。對專項治理中發現帶有普遍性、傾向性的問題,要及時研究解決方法,制訂有關規章制度,狠抓落實。
(五)堅持依法辦事,嚴懲違法違紀行為。專項治理工作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對在專項治理工作中存在違反安全法規、存在重大火災隱患而拒不整改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嚴肅處理。對于在專項治理工作中組織領導不力、執法不嚴、失職瀆職、徇私舞弊的人員,要按照有關法紀政紀從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