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辦〔2001〕93號
關于進一步做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繼續做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0〕63號)(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做好我省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提高對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重大意義的認識
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是《行政處罰法》確定的一項法律制度。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是對現行行政管理體制的重大改革,對解決行政執法機構膨脹、重復處罰、提高行政效率等都有著重要意義。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高度,認真學習《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決定》和《通知》的規定,切實提高對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重大意義的認識,深入調查研究,不斷探索依法推進和完善試點工作的新辦法、新思路,扎扎實實地搞好試點工作。
二、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
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須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并報國務院批準,省人民政府委托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進行試點的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工作。各試點城市的試點實施方案在實施前,必須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核。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組建完畢后,應由省人民政府公告。試點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要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充分發揮法制工作方面的參謀和助手作用,具體負責指導擬制和監督執行試點方案,及時了解試點情況,總結試點工作經驗,協調、解決試點中的有關問題,協助本級人民政府依法積極穩妥地推進試點工作。
三、進一步理順體制,規范試點工作
(一)規范設立行政執法機關。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應當作為本級政府的一個行政機關,在撤并原有執法隊伍的基礎上重新組建,不得作為政府一個部門的內設機構或者下設機構。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名稱,應體現行政機關的特點,具體由省法制辦、編辦共同研究制定規范意見方案,予以規范。在職能配置方面,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的具體職責要在國務院法制辦批復的范圍內確定。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后,要依法進行細化和公告。新組建的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保證統一指揮、調度的前提下,執法的重心要下移,要將主要執法力量放在區、街道辦和鄉鎮一級,市執法機關主要負責組織、協調、領導和監督,街道辦和鄉鎮一級只能設立派出機構。
(二)建立和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強化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的監督制約機制。各試點城市要抓緊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公開、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和考核評議等制度,制定統一的行政執法程序規定和執法文書樣式。要建立試點實施機關與有關行政機關之間的協調、配合機制,通過信息聯系制度等形式,加強部門間的聯系和協助。集中行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要自覺接受上級政府有關部門在業務上的指導和監督。有關部門辦理的與集中行使的行政處罰權有關的審批許可事項,應當在規定時限內抄送集中行使處罰權的機關;集中行使處罰權的機關也應及時將實施行政處罰情況告知有關部門;集中行使處罰權的機關認為有關部門的審批許可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或者有關部門認為集中行使處罰權的機關行政處罰決定違法或者不當的,可以提請本級人民政府糾正。
(三)嚴格執行執法保障、收支兩條線和罰繳分離制度。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的執法人員必須是公務員,經費由本級政府財政全額撥款,絕不允許從罰沒款項中提成作為經費來源或者補充,真正做到權力和利益完全脫鉤。切實抓好隊伍建設。執法人員要面向社會招考,公開選拔,擇優錄用。對經考核合格的有關部門的原執法人員,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錄用。要特別重視對執法人員進行思想政治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法制觀念教育,執法人員經培訓合格后持《廣東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證》進行執法,執法人員要實行定期輪崗制度。
四、以試點工作為契機,進一步理順行政管理體制
省人民政府各有關職能部門要積極支持市、縣人民政府將試點經驗具體運用于政府機構改革,進一步理順行政管理體制。要按照相對集中行政管理職能的要求設置行政機關,合理調整、配置行政管理職能。凡屬于機構改革范圍的事項,可依照《組織法》的有關規定辦理,不需要按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的審批程序報批。
以上通知,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逕向省法制辦、編辦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〇一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