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
衛生健康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價格形成機制
支持普惠托育服務體系建設的通知
粵發改規〔2025〕4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歷次全會精神,大力發展普惠托育服務,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價格形成機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務體系建設的通知》(發改價格〔2024〕1477號)有關要求,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完善我省普惠托育服務價格形成機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普惠托育服務機構范圍。本通知所稱普惠托育服務機構,是指接受政府支持并經衛生健康部門認定,面向3歲以下嬰幼兒提供照護服務的托育服務機構,具體包括各類公辦托育服務機構,接受場地費用減免、建設運營補貼等政府支持的各類社會力量舉辦的普惠托育服務機構(以下簡稱社會辦普惠托育服務機構),公辦幼兒園、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按規定開設的托班。公辦幼兒園、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托班按規定招收2-3歲幼兒,提供普惠托育服務。
二、分類制定收費管理方式。普惠托育服務機構收費包括基本服務費和其他服務費。其中,基本服務費包括保育費、住宿費(僅限寄宿制);其他服務費指在基本服務費外,服務機構收取或代收的伙食費、材料費等其他費用。
(一)公辦托育和社會辦普惠托育服務機構。公辦托育服務機構堅持非營利性原則,基本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授權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屬地基準收費標準和浮動幅度,托育服務機構在政府制定的基準收費標準和浮動幅度內,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社會辦普惠托育服務機構基本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授權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屬地基準收費標準和浮動幅度,托育服務機構在政府制定的基準收費標準和浮動幅度內,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二)公辦幼兒園、普惠性民辦幼兒園開設的托班。基本服務費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參照當地公辦幼兒園、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收費標準可參照幼兒園收費標準或公辦托育、社會辦普惠托育服務機構收費標準,根據成本差異等情況合理確定。
普惠托育服務機構的其他服務費收費標準均實行市場調節價,由服務機構依據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合理確定。
其他類型托育服務機構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托育服務機構依據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自主制定。
三、明確收費標準制定原則。各地制定政府指導價,要履行成本調查等程序,普惠托育服務機構收費標準的制定或調整,以扣除政府投入、社會無償捐贈等后的服務成本為依據,綜合考慮當地收入水平、市場供求狀況、機構性質和等級、服務類型等因素制定。其中,公辦托育和社會辦普惠托育服務機構由衛生健康部門提出意見,同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衛生健康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公辦幼兒園、普惠性民辦幼兒園開設的托班,由教育部門提出意見,同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教育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全日托保育費標準可區分不同班型,按照乳兒班(0-1歲)、托小班(1-2歲)、托大班(2-3歲)、混齡班等班型科學合理制定。全日托的服務時長一般不少于8個小時。半日托、計時托、臨時托可參照全日托合理折算確定收費標準。各地衛生健康部門應及時公布托育服務機構等級評定結果。
四、建立目錄清單制度。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參照省級收費項目清單制定本地收費項目清單。各地發展改革、教育、衛生健康部門結合實際推動普惠托育服務機構建立基本服務費和其他服務費目錄清單,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告知,并通過網站、官方自媒體賬號、招生簡章等多種形式對外公示。目錄清單應包含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服務內容、收費依據等,公示內容一般應包含機構性質、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服務內容、收費依據、收(退)費辦法、監督舉報電話等。目錄清單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發生變化的,應及時更新公示內容。未按規定公示或公示內容與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費。
各地級以上市衛生健康、教育部門要將本地區普惠托育服務機構收費目錄清單在統一平臺進行集中公示并及時更新,接受社會監督。
五、規范收(退)費行為。托育服務機構收取基本服務費和其他服務費應與嬰幼兒家長簽訂協議,明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退費辦法以及雙方的權利、責任、義務,并按有關規定開具相應的票據。
基本服務費一般按月或按日收取。其中,全日托、半日托、計時托一般按月收取,嬰幼兒在托育服務機構天數不超過4天(含4天),按基本服務繳費額的80%退還;超過4天但不足當月法定工作日數一半(含一半),按基本服務繳費額的50%退還;超過當月法定工作日數一半,不退還所繳基本服務費;當月未入托,不得收取費用;因托育服務機構原因造成停課的,托育服務機構按實際天數退還基本服務費。臨時托一般按日收取,按天結算。
其他服務費堅持自愿原則,據實收取(退費)。
因托育服務機構刊登、散發虛假招生簡章(廣告)或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造成嬰幼兒放棄入托或停止繼續入托的,托育服務機構應全額退還所繳基本服務費,根據實際情況退還其他服務費。
六、完善收費政策評估優化機制。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部門要會同教育、衛生健康部門加強托育服務價格監測,及時了解行業動態。強化收費政策評估,通過自行評估、委托第三方機構評估等方式,對收費管理方式、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進行定期評估,并及時調整優化相關政策。評估周期原則上不超過3年。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教育、衛生健康部門應將本市收費政策評估調整情況及時報告省發展改革、教育、衛生健康部門。
七、規范托育服務機構水電氣收費。托育機構用水、用電、用氣原則上應分表計量,執行居民生活類價格。如需安裝獨立計量裝置,建筑紅線內線路管道改造的,有關費用由托育機構承擔,計量裝置費用由供水、供電、供氣企業承擔;確實不具備分表計量安裝條件的,可由供用雙方通過約定采用定量或定比的方式分別計費,采用定量或定比方式計費的,供用雙方每年至少校核一次。托育機構申請執行居民生活類價格時,應向供水、供電、供氣企業提交衛生健康部門核發的《托育機構備案回執》。符合條件的,自確認次月起執行居民生活類價格;終止托育服務的,不再執行相關價格政策。托育機構終止服務的,應及時告知水電氣經營企業和衛生健康部門,并按規定辦理備案注銷手續;托育機構變更經營場所或改變經營范圍的,應重新申辦。
八、強化組織實施。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普惠托育服務機構收費管理工作,認真落實上述政策要求,將完善收費政策與擴大服務供給、提升服務質量有機結合,積極加大支持力度,完善托育服務成本分擔機制。省級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指導普惠托育服務機構認定,各地級以上市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制定屬地普惠托育服務機構等級分類標準,縣級以上衛生健康部門按認定標準和等級分類標準組織認定、公布并定期更新,嚴格監督管理。縣級以上教育部門負責對幼兒園開設托班的資質進行評估審核,配合衛生健康部門明確等級分類、加強日常管理,同級衛生健康部門按照托育機構相關規定做好備案和業務指導工作。各地要對照本通知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普惠托育服務機構收費具體政策;在出臺政策時,要同步加強宣傳解讀,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推動政策平穩實施;各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各類違法違規收費行為。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普惠性托育服務機構認定和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衛規〔2024〕7號)等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國家和省對托育服務收費另有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本通知自2025年12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附件:省級收費項目清單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
202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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