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 財政部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總后勤部
關于印發(fā)《關于加強和改進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民發(fā)〔2005〕135號 2005年9月9日)
經國務院、中央軍委同意,現(xiàn)將《關于加強和改進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見》印發(fā)你們,望認真貫徹執(zhí)行。
關于加強和改進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見
多年來,在軍地有關部門的共同努力下,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以下簡稱無軍籍職工)移交政府安置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截止目前,全國已累計安置無軍籍職工6萬人,為促進國防和軍隊現(xiàn)代化建設,維護社會穩(wěn)定作出了重要貢獻。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以及國家和軍隊改革的不斷深化,無軍籍職工安置工作出現(xiàn)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現(xiàn)行安置政策和管理措施亟待完善和加強。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fā)展和軍隊現(xiàn)代化建設的需要,現(xiàn)就加強和改進無軍籍職工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于安置范圍和對象
(一)軍隊機關、部隊及納入軍隊編制管理的招待所、幼兒園、裝備修理機構、實習工廠、試制試驗車間、營房維修機構、文印機構、軍人服務社、農場(生產基地) 等事業(yè)單位1986年以前參加工作且納入國家勞動計劃的全民固定工人和建國后至2004年底前參加工作的錄用制職員干部,以及1971年11月底以前參加工作的計劃內長期臨時工,工作5年以上退休退職后,由民政部門接收安置。
(二)擬移交民政部門接收安置的無軍籍職工,經軍隊各大單位一次性核準登記注冊上報總后勤部,由總后勤部匯總并會同民政部核定,錄入民政部優(yōu)撫安置信息管理數(shù)據(jù)庫,作為制定無軍籍職工移交安置計劃和各地接收安置無軍籍職工的人員依據(jù)。
(三)對符合移交政府安置條件的無軍籍職工,一般實行就地安置,也可回原籍安置。進直轄市和省會所在地安置的,按照當?shù)卣嘘P規(guī)定執(zhí)行。
二、關于生活、住房和醫(yī)療待遇
(四)無軍籍職工的退休費及各類津貼補貼項目標準,按照國家和安置地政府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其移交地方當年剩余月份按照規(guī)定應當享受的退休費及各項待遇經費,由軍隊移交單位一次性撥給安置地民政部門;從第二年起,按照現(xiàn)行財政體制,分別列入中央財政和地方各級財政開支。其中,基本退休生活費由中央財政預算安排;地方性津貼補貼,按照屬地原則,由出臺政策的政府財政部門負責解決。要分清省、市兩級財政責任,落實好經費來源,不得加重區(qū)(縣、市) 財政負擔。
(五)無軍籍職工的住房保障由軍隊負責。按照屬地政策參加軍隊住房制度改革,采取租住、購買現(xiàn)有住房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住房補貼與貨幣補差相結合的辦法。原單位有可出售的現(xiàn)有住房或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應保障無軍籍職工購買;原單位沒有可出售住房的,可購買配偶所在單位或地方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無軍籍職工住房補貼及補差所需資金,由用人單位
(撤銷的,由其撤銷前的上級單位)和個人合理負擔。原為機關及全額、差額撥款事業(yè)單位的職工,購買軍隊住房的,通過軍隊原有住房建設資金轉化、現(xiàn)住房出售收入、軍用空余土地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用地折款的方式解決;購買配偶所在單位或地方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通過軍隊各級調劑資金的方式解決;原為軍隊自收自支事業(yè)單位的職工,由其原所在單位(撤銷的,由撤銷前的上級單位)負責解決。
(六)無軍籍職工按照安置地人民政府有關規(guī)定參加醫(yī)療保險,由安置地民政部門負責向當?shù)蒯t(y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相關資料,辦理參保相關事宜。參保人員享受當?shù)赝诵萑藛T同等醫(yī)療保險待遇。參保經費籌集標準由統(tǒng)籌地區(qū)勞動保障部門,參照上年度當?shù)赝诵萑藛T的平均開支水平確定。所需經費,由統(tǒng)籌地區(qū)同級財政預算安排。中央財政對無軍籍職工醫(yī)療保障經費開支給予定額補助。
三、關于安置管理
(七)無軍籍職工由按計劃分批次安置,逐步改為實行按年度交接安置制度。第四批安置計劃完成后,每年年初,由總后勤部、民政部商定當年移交安置人數(shù),并下達到省級(含計劃單列市)民政部門進行檔案審核。審核的原始檔案材料須與民政部優(yōu)撫安置信息管理系統(tǒng)備案情況一致,經審核符合移交條件的,由省級民政部門開出《接收安置通知書》(一式三聯(lián),省級民政部門、接收單位和軍隊移交單位各一聯(lián)),由軍隊移交單位持《接收安置通知書》到接收安置地民政部門辦理交接安置手續(xù)。年度內下達的安置任務應在年度內完成。
(八)對已辦理了交接安置手續(xù)的人員,安置地民政部門和軍隊移交單位應在《接收安置通知書》上加蓋本單位印章后,及時送達省級民政部門和省軍區(qū)后勤部,作為申請經費的憑證。
(九)無軍籍職工接收安置工作,由地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無軍籍職工實行分散安置,交由街道、鄉(xiāng)鎮(zhèn)服務管理。從2005年起,中央財政每年按照已接收安置的無軍籍職工實際人數(shù)和定額標準安排無軍籍職工安置管理補助經費,專項用于無軍籍職工開展活動與管理。
四、關于組織領導
(十)軍隊無軍籍職工移交安置工作,事關國家和軍隊長遠建設大局,是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具體體現(xiàn),是地方和軍隊的共同責任。各級人民政府和軍隊有關部門,要把這項工作作為一項長期的政治任務和創(chuàng)建"雙擁模范城(縣)"活動的重要內容,列入工作議事日程,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密切配合,合理安排,并在人力、物力、財力等方面予以支持。要充分利用社區(qū)資源,使廣大無軍籍職工老有所養(yǎng)、老有所醫(yī)、老有所教、老有所學、老有所為、老有所樂。
(十一)廣大無軍籍職工要繼承和發(fā)揚人民軍隊的優(yōu)良傳統(tǒng)和作風,自覺服從國家和軍隊建設大局,愉快地到地方安度晚年,為軍隊改革和現(xiàn)代化建設事業(yè)作出新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