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漁業主管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產局,各海區漁政局:
為進一步規范建設項目對水生生物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影響專題評價工作,保證評價的科學性、公正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法律、法規,我部制定了《建設項目對水生生物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影響專題評價管理規范》,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建設項目對水生生物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影響專題評價管理規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項目對水生生物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影響專題評價工作,保證評價的科學性、公正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水生生物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是指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水生野生動植物、水生生物濕地、水域生態系統類型的自然保護區。
第三條 凡進行建設項目對水生生物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影響的專題評價,必須遵守本規范。
第四條 農業部負責建設項目對水生生物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影響專題評價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專題評價要求和程序
第五條 在水生生物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或其周邊的擬建項目,凡可能對保護區造成不利影響的,須由建設單位委托具備條件的單位,編制建設項目對保護區影響的專題報告。
第六條 承擔專題報告的編制單位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設有專門的水生動植物和水域生態環境保護研究機構;
(二)具備水生動植物和水域生態環境實驗室及必要的實驗儀器和現場調查設備;
(三)專職從事水生動植物和水域生態環境保護的研究人員中,研究員(教授、教授級高工)在1名以上,或副研究員(副教授、高工)在3名以上。
第七條 專題報告編制單位須采用最新的調查數據和研究成果進行研究,對結論負責。
第八條 建設單位向保護區所在地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對專題報告進行評審的申請。
第九條 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專題報告提出初步意見后,報農業部。
第十條 農業部組織漁業、環保、生態、工程、管理等方面專家組成專家組對專題報告進行評審。
第十一條 采用會議評審方式對專題報告進行評審,專家在評審前可根據需要考察建設項目現場,實地了解情況。
第十二條 專家組對專題報告提出評審意見,評審意見由評審組長簽字。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對保護區生態環境造成損害需要進行生態補償的,項目業主單位須與保護區管理機構或所在地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生態補償協議。
第三章 專題報告內容
第十四條 編制目的、依據(法律法規、技術標準、技術規范、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概況:
(一)項目由來、立項單位、項目意義;
(二)建設項目地理位置、項目組成、平面布置、技術和經濟指標、投資規模和建設周期;
(三)涉水建筑物構成及工程量、施工方法、施工進度安排等;
(四)建設項目比選方案(生態影響比較、經濟效益比較等)。
第十六條 保護區概況:
(一)保護區地理位置、范圍、功能區劃分;
(二)保護區重點保護的生境及其特點、重點保護物種及其生物學和生態特性;
(三)保護區機構和人員、主要管護設施、資金投入情況等。
第十七條 評價區域(施工、運行影響區)生態環境現狀調查:
(一)水質、底質、重要水生生物污染物殘留本底值調查;
(二)水文特征、地形地貌調查;
(三)魚類、浮游動植物、底棲生物、水生植物等種類、數量、分布及水生生物多樣性狀況;
(四)漁業資源和漁業生產狀況;
(五)重點保護物種種類、數量及分布;
(六)重點保護物種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洄游通道分布;
(七)功能區主要功能分析;
(八)生態環境現狀總體評價。
第十八條 施工期和運行期主要影響因素分析:
(一)生活污水來源、排放方式、排放量、在水體中的濃度場;
(二)生產廢水來源、排放方式、排放量、在水體中的濃度場;
(三)懸浮物來源、數量、在水體中的濃度場;
(四)固體廢棄物來源、數量;
(五)噪聲來源、強度、頻率;
(六)其他影響源(水下爆破、航運船舶等)強度及存在方式;
(七)保護區內永久性構筑物的位置、面積、形態。
第十九條 建設項目對保護區影響評價:
(一)評價因子、評價標準、評價重點確定;
(二)對水質、底質、水文、地形地貌等影響評價;
(三)對魚類、浮游動植物、底棲生物、水生植物、水生生物多樣性、漁業資源和漁業生產影響評價;
(四)對生態系統、重點保護物種及其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洄游通道等影響評價;
(五)對保護區內核心區、緩沖區、實驗區功能影響評價;
(六)施工期、運行期生態環境風險評價;
(七)直接經濟損失、間接經濟損失評估。
第二十條 主要保護措施及有效性分析:
(一)水污染防治措施;
(二)固體廢棄物防治措施;
(三)噪聲防治措施;
(四)懸浮物防治措施;
(五)其他影響源防治措施;
(六)風險事故防治措施;
(七)繁殖期避讓措施;
(八)資源與生態環境監測措施;
(九)施工和運行期管理措施;
(十)增殖放流措施;
(十一)生態補償措施。
第二十一條 評價結論:
(一)對保護區及主要保護對象的影響因素;
(二)對保護區及主要保護對象的影響程度;
(三)擬采取的主要保護措施及預期效果;
(四)項目建設的生態環境可行性。
第四章 專題評價報告意見
第二十二條 農業部對相關材料審查后,根據專家組評審意見,出具建設項目對保護區影響專題報告的評價意見。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嚴格按建設項目對保護區影響專題報告和農業部意見要求進行施工,落實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第二十四條 保護區所在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項目在保護區內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管。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范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